⒈ 審查核定財政收支、預算、決算等。
英audit;
⒈ 周密謀算。
引三國 魏 曹操 《<孫子>序》:“后百歲餘有 孫臏,是 武 之后也。審計重舉,明畫深圖,不可相誣。”
宋 曾鞏 《救災議》:“有司建言,請發倉廩與之粟,壯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然有司之所言,特常行之法,非審計終始,見於眾人之所未見也。”
陳毅 《哭阮嘯仙賀昌同志》詩:“審計嘔心血,主政見威嚴。”
⒉ 宋 代中朝官署中的六院之一,為會計之府。參閱《文獻通考·職官十四》。
引宋 李心傳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官制一·六院官》:“六院官,檢、鼓、糧料、審計、官告、奏進也,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為之。”
⒊ 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審查。
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一條:“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⒈ 政府機關的會計帳簿與紀錄,以客觀與科學的方法作有系統的審核檢查,以確定其正確性與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