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免除舊債。責,通“債”。
引《國語·晉語四》:“公屬百官,賦職任功,棄責薄歛,施舍分寡。”韋昭 注:“棄責,除宿責也。”《漢書·高帝紀上》:“歲竟,此兩家常折券棄責。”顏師古 注:“以簡牘為契券,既不徵索,故折毀之,棄其所負。”《續資治通鑒·宋神宗熙寧十年》:“所灌縣郡,蠲賦棄責,流民所過,毋得征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