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雙方各自責讓。
引南朝 梁 沉約 《齊故安陸昭王碑文》:“疑獄得情而弗喜,宿訟兩讓而同歸。”《隋書·循吏傳·辛公義》:“后有欲諍訟者,其鄉(xiāng)閭父老遽相曉曰:‘此蓋小事,何忍勤勞使君。’訟者多兩讓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