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附在奏折中兼奏其他簡單事項的單片,稱“附片”。附片不再具官銜,開頭用一“再”字標識。一個奏折,最多只能夾三個附片。
引《清史稿·刑法志二》:“次流刑三,道里仍舊律,然均不加杖,以法律館業經附片奏刪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二回:“他那里正在辦撤任的折子,這邊稟請開缺的公事也到了,他倒也無可奈何,只得在附片上陳明。”
⒈ 清制,在奏折中夾片,附奏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