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在分稅制下,按稅收收入的所有權和稅收管理權限劃歸地方各級政府征收的稅種。參見“分稅制”。
⒈ 按照財政制度的規定,劃歸地方管理并由地方征收留用的稅款。
⒈ 由省、縣等地方政府自行征收,供當地使用的稅。如契稅、屠宰稅、土地改良物稅等。
例如:「某些縣份因人口嚴重外流,地方稅也相對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