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查抄沒收。
⒈ 查抄沒收。
引明 沉德符 《敝帚軒剩語·兇宅》:“蓋自 嚴(yán)相、張相 以迄 性善,未及三十年,凡三遭抄沒,斷非吉地。”
《醒世恒言·三孝廉讓產(chǎn)立高名》:“若所舉不得其人,后日或貪財壞法,輕則罪黜,重則抄沒,連舉主一同受罪。”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xiàn)狀》第一〇二回:“當(dāng)時就把他省城寓所查抄了,又動了電報,咨行他原籍,也把家產(chǎn)抄沒了。”
⒈ 搜查、沒收。也作「抄估」。
引《喻世明言·卷四〇·沈小霞相會出師表》:「原來文書上有『奉旨抄沒』的話,本府已差縣尉封鎖了家私,將人口盡皆逐出。」
《初刻拍案驚奇·卷二》:「立即押付市曹處決了,抄沒家私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