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共同參與。
引《宋書·律歷志上》:“輒令部郎 劉秀、鄧昊、王艷、魏邵 等與笛工參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協。”《隋書·經籍志四》:“又有沙門 法顯 ……與 天竺 禪師 跋羅,參共辯定,謂《僧祇律》,學者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