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公布法令、條例等。政府機關或人民團體,將其研擬的法令規章、行政措施和所屬成員的權利義務有關的諸事宜,依法公布周知。
英issue; promulgate;
⒈ 亦作“頒佈”。謂公布、頒發法令、條例等。見“頒布”。
引宋 曾鞏 《謝元豐三年歷日表》:“竊以修人事者,必以正時;明天道者,在於治歷。爰從頒布,俾一奉承。”
《水滸傳》第七一回:“宋江 當日大設筵席,親捧兵符印信,頒布號令。”
郭沫若 《洪波曲》第七章五:“《組織條例》是四月十二日頒佈的,到了六月二十一日又經過修改。”
丁玲 《太陽照在桑干河上·寫在前邊》:“剛想寫分土地第二部分,《中國土地法大綱》頒布了,便參加了土地會議。”
⒈ 政府或高級行政主管機關將某項政令布告大眾。
近頒發 發布 公布 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