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伏辨”。
⒈ 亦作“伏辨”。表示認罪的書面供詞。
引宋 呂陶 《奏為乞復置糺察在京刑獄司并審刑院狀》:“不過引囚讀示,再取伏辯而已。”《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五:“你如今只將我這三百兩利錢出來還我,修理莊居,寫一紙伏辨與我,我們便凈了口。”許杰 《賊》:“捉到一個賊,總要留個伏辯的。”
⒈ 悔過書。也作「服辯」。
引《文明小史·第三回》:「不要傷他性命,只要叫他寫張伏辯與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