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列入名冊,斟酌錄用。
引《續(xù)資治通鑒·宋高宗紹興八年》:“張邦昌、劉豫 僭號背國,原其本心,實非得已,其子孫親屬,并令依舊參注,無官者仍許應舉。”元 劉祁 《歸潛志》卷七:“高琪 定制省部寺監(jiān)官,參注進士吏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