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朝廷頒定的律法。
⒈ 朝廷頒定的律法。 《新唐書·柳登傳》:“登 字 成伯,淹貫羣書,年六十餘,始仕宦。
引元和 初,為大理少卿,與 許孟容 等刊正敕格。”《資治通鑒·唐太宗貞觀十一年》:“玄齡 等定律五百條,立刑名二十等……又刪 武德 以來敕格,定留七百條,至是頒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