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宋時替官府收稅,并領取薪俸的富戶。
⒈ 唐 宋 時替官府收稅,并領取薪俸的富戶。
引《資治通鑒·后周世宗顯德五年》:“﹝十一月﹞丙戌,詔凡諸色課戶及俸戶,并勒歸州縣。”胡三省 注:“唐 又薄斂一歲稅,以高戶主之,月收息給俸,此所謂俸戶也。”宋 曾鞏 《本朝政要策·俸祿》:“太祖 哀憐元元之困,而患吏之煩擾,欲高吏之行以便民,於是定俸戶之制,脩益俸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