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中國每年鹽稅收入中扣除付外債本息和支付鹽務行政經費后的馀款,稱“鹽余”。
⒈ 舊 中國 每年鹽稅收入中扣除付外債本息和支付鹽務行政經費后的馀款,稱“鹽餘”。
⒈ 民國二年善后借款,以鹽稅為償還外債本息的擔保,每年提償后所余的款,撥歸政府收用,稱為「鹽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