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逮捕論罪。
⒈ 逮捕論罪。 《史記·呂太后本紀》:“太后怒,以故召 趙王。
引趙王 至,置邸不見,令衛圍守之,弗與食。其羣臣或竊饋,輒捕論之?!?br />《史記·劉敬叔孫通列傳》:“此特羣盜鼠竊狗盜耳,何足置之齒牙閒??な匚窘癫墩?,何足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