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獎給有功將領的符信。
引《宋史·高宗紀五》:“十一月庚午朔,初置節度使以下金字牙符,命都督府掌之,給將帥立戰功者。”《續資治通鑒·宋度宗咸淳八年》:“﹝ 李庭芝 ﹞請以 整 為 盧龍軍 節度使,封 燕郡王,帝從之,遣 永寧 僧齎告身、金印、牙符及 庭芝 書期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