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補授官職。
引《史記·平準書》:“入物者補官,出貨者除罪。”宋 陸游 《老學庵筆記》卷四:“文臣曰‘上書可采’,武臣曰‘軍前有勞’,并補官,仍許磨勘,封贈為官戶。”清 葉廷琯 《鷗陂漁話·管懷珠寄夫書》:“日望夫子早日補官,同到 秦中,合家完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