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即鹽稅。舊時鹽以“引”為單位計稅,故稱。
引《清會典事例·戶部·鹽法》:“今 永順、永綏 增設引目,原議照 吉安 一例納課行銷 吉安 口岸,并無引稅之例,免其輸納稅銀。”
⒈ 鹽商在經營地區(qū)所繳納的稅,稱為「引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