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予句”。
⒉ 謂皇帝或其指定的大臣用朱筆在判處死刑者的名字上畫勾以示批準。
⒈ 亦作“予句”。謂皇帝或其指定的大臣用硃筆在判處死刑者的名字上畫勾以示批準。
引《清會典·內閣·大學士協群大學士職掌》:“朝審秋審之勾決者,得旨則予勾。”《清史稿·刑法志三》:“句到,刑部按期進呈黃冊。至日,素服御殿,大學士三法司侍,上秉硃筆,或命大學士按單予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