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制,詔敕若不便于執行,給事中得加以改動奏進,謂之“涂歸”。
⒈ 唐 制,詔敕若不便于執行,給事中得加以改動奏進,謂之“涂歸”。
引《新唐書·百官志二》:“給事中四人,正五品上……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審,則駮正違失。詔敕不便者,涂竄而奏還,謂之涂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