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立嫡子為繼承人。
引南朝 梁 沉約 《立太子恩詔》:“自昔哲后,降及近代,莫不立儲(chǔ)樹嫡,守器承祧。”《南齊書·文惠太子長(zhǎng)懋傳贊》:“樹嫡惟長(zhǎng),義匪求賢。方為守器,植命不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