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將私房財產、奴婢作為各房公產。
引南朝 梁 任昉 《奏彈劉整》:“劉氏 喪亡,撫養孤弱,叔郎 整,常欲傷害,侵奪分前奴教子 當伯,并已入眾;又以 錢婢 姊妹弟 溫,仍留奴自使。”南朝 梁 任昉 《奏彈劉整》:“整 兄弟后分奴婢,唯餘婢 緑草 入眾。 整 復云 寅 未分財贖 當伯,又應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