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清兩代在秋季復審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由司法部門審核案件,奏請皇帝裁決。
例余經秋審。——清·方苞《獄中雜記》
經秋審入矜疑。
英a judicial system of rehearing provincial cas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autum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⒈ 古代復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因于秋季舉行,故稱。 清 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對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案犯,再行審議,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報送刑部。秋八月,刑部會同大理寺等,對上述原判死刑的四類案件集中審核,提出意見,最后奏請皇帝裁決。
引《清史稿·穆宗紀二》:“諭停本年秋審,朝審勾決。”
⒈ 古代各省死罪人犯,至秋季由刑部覆核定罪,在秋后處決,稱為「秋審」。
引《六部成語注解·刑部》:「秋審:當時立即處斷,謂之熱審。其余各案統請刑部核議奏明定罪,每年秋后處決,謂之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