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寬緩平允。
引《史記·酷吏列傳》:“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監史深禍者;即上意所欲釋,與監史輕平者?!?br />《隋書·刑法志》:“晉 氏平 吳,九州寧一,乃命 賈充,大明刑憲。內以平章百姓,外以和協萬邦,實曰輕平,稱為簡易?!?/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