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謂行禮之事。
引《周禮·天官·宰夫》:“凡禮事,贊小宰比官府之具。”王安石 新義:“小宰以法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軍旅、田役、喪荒,亦如之……祭祀,則吉禮之事也,軍旅、田役,則軍禮之事也,喪荒,則兇禮之事也。所謂凡禮事者,此也。”《后漢書·曹褒傳》:“褒 既受命,乃次序禮事,依準舊典,雜以五經讖記之文,撰次天子至於庶人,冠、婚、吉、兇終始制度,以為百五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