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廉而政績優異。
引《周禮·天官·小宰》:“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羣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鄭玄 注:“聽,平治也,平治官府之計有六事。弊,斷也。既斷以六事,又以廉為本。善,善其事有辭譽也。”按,廉善……廉辨之‘廉’均應作‘察’字解,義為考察、查訪。見 清 黃生 《義府·廉》。然舊訓沿用已久,不可廢。 唐 元稹 《邵常政內侍省內謁者監》:“或扈從於艱難之際,或服勤著廉善之名。宜序班資,用優階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