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遺失。
⒉ 遺漏。
引唐 李靖 《李衛公問對》卷上:“諸拾得闌遺物,當日送納虞侯者,五分賞一。”《新唐書·百官志一》:“闌遺之物,揭於門外,牓以物色,期年沒官。”宋 李綱 《與向伯恭龍圖書》:“當于事定威行之后,置一官司,出文榜,立限期,俾得闌遺之物一錢以上并自陳納。過期因事彰露,為人告發,并置之法。”
引《元史·世祖紀五》:“括諸寺闌遺人口。”《元史·世祖紀八》:“辛巳, 大都 立 蒙古 站屯田,編戶歲輸包銀者及 真定 等路闌遺戶,并令屯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