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舉用。
⒈ 舉用。參見“辟除”。
引明 方孝孺 《孫伯融傳》:“上既才 炎,遂以 炎 為 處州 總制,錢穀兵馬之籍,悉以委之,不取申報,且以勑牒未署者付之,聽其辟任?!?br />明 劉元卿 《賢奕編·閑鈔下》:“前代重臣得自辟任下僚,今大臣有專擅選官之律?!?/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