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對親老丁單的死犯、流放犯,有留下養親的寬緩條例,稱留養。例始于北魏太和年間,清時仍沿用。
⒈ 指對親老丁單的死犯、流放犯,有留下養親的寬緩條例,稱留養。例始于 北魏 太和 年間, 清 時仍沿用。
引清 袁枚 《隨園隨筆·原始》:“留養始于 北魏 太和 十二年詔:罪人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又無期親者,仰案后列,奏以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