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酒稅。
引《南史·齊紀(jì)下·廢帝東昏侯》:“都下酒租,皆折輸金,以供雜用。”《宋史·張九成傳》:“既至,倉庫虛乏,僚屬請督酒租宿負(fù)苗絹未輸者。 九成 曰:‘縱未能惠民,其敢困民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