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解送審訊。
引明 謝肇淛 《五雜俎·事部二》:“兩造未服,爭訟求勝,自巡撫中丞,直指使者,藩臬之長,守巡二道,隔隣監司,紛然批行解審。”《清會典·刑部·刑律斷獄》:“至緩決人犯,解審一次之后,情罪無可更定者,止令有司敘由,詳報,停其解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