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將自己的田地偽報在他人名下,借以逃避賦役的一種方法。
引明 海瑞 《興革條例·工屬》:“其壽官義民并稱王府官名色,及本縣寄莊鄉宦,本縣詭寄女戶奩田等項,悉行禁革,俱不準冒免。”清 顧炎武 《生員論中》:“民地愈少,則詭寄愈多;詭寄愈多,則民地愈少,而生員愈重。”
⒈ 設計進行假托付。
引《六部成語注解·戶部》:「詭寄:官員貪婪,侵蝕公款,恐為查出,乃將其所侵蝕者,用詭計寄寓公用款項之中,以圖朦朧蔽混也。」